2017天津市和平公證處招聘公證員及會計公告【招2人】
為滿足我區(qū)機關事業(yè)單位編外人員用人需求,根據(jù)天津市《和平區(qū)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》(津和黨【2015】10號),決定為天津市和平公證處公開招聘公證員2名,經(jīng)報名、筆試、面試、體檢、考察、公示,確定聘用的工作人員與指定單位按規(guī)定程序訂立勞務派遣合同,派遣到和平公證處,從事天津市行政區(qū)域內(nèi)各類公證業(yè)務及事務,具體招聘事項如下:
一、招聘對象和資格條件
(一)招聘對象
符合崗位要求并已取得國家承認的畢業(yè)證書的社會人員。
(二)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
1、擁護中國共產(chǎn)黨的領導,熱愛祖國,遵紀守法,愛崗敬業(yè),本人無違法犯罪紀錄;
2、在本市具有常住戶籍;
3、年齡在35周歲以下(198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);
4、具有符合職業(yè)要求的工作能力,有良好的職業(yè)道德和團隊合作精神,熱愛公證工作,意識強;
5、身體健康,吃苦耐勞,品行端正,政治素質好,具有大局觀念、組織觀念;
6、具備招聘崗位所規(guī)定的其他條件。
(三)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報考
1.受過刑事處罰或近5年曾受過治安處罰的;
2.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;
3.受過黨(團)紀、政紀、校(院)紀、軍紀處分的;
4.曾被辭退或開除公職的;
5.道德敗壞,有不良行為,受過公安機關處理的;
6.直系血親、配偶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受過刑事處罰、勞動教養(yǎng)、少年管教的;
7.本人及直系親屬或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有參加非法邪教組織的;
8.其他不宜從事招聘崗位工作的。
二、招聘崗位查詢(見附件)
三、報名時間、地點及相關事項
報名時間:2017年7月31日——8月1日
上午9:00-11:00,下午14:30-16:00。
報名地點:天津市和平區(qū)河南路35號(和平區(qū)人才交流服
務中心)二樓。
報名材料:需攜帶本人身份證、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、畢業(yè)
證、職業(yè)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,電子版1寸照片1張(背景顏色不限)以及其他對應崗位所需要的相關證明材料等。報名人員需本人自行前來,不得由他人代報。
報考人員提交的報考申請材料應當真實、準確,提供虛假報考申請材料的,一經(jīng)查實,即取消報考資格。對偽造、擅自涂改有關證件、材料、信息,騙取考試資格的,將按照有關規(guī)定予以處理,后果由報考人員自負。報名過程中,組織人員對報名人員情況進行審查,經(jīng)審查符合條件和本簡章要求的,由和平區(qū)人才中心以“微信公告”的形式通知考生領取筆試準考證。
(責任編輯:李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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